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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来源:网络 时间:2022-12-23 16:39:00 阅读量:12266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设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坚持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要建设30个左右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产业链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机制健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优势,推动文化旅游新业态蓬勃发展,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

据悉,2018年,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组建文化和旅游部的重大决策,对于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提出推进产业融合,建设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通知》明确,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要以“坚持导向、诚信创新;用文学塑旅行,用旅行表达文字;统筹规划,示范引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稳步推进、科学发展”为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发展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引导和鼓励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生产要素向融合发展示范区合理集聚;推动业务融合创新发展,推动现有融合业务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和旅游业务;改善政策环境,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政策创新和实施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文化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根据《通知》要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依托县级行政区域,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县申报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组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和答辩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1-3年。对于挂牌1年及以上的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建设主体可根据实际建设发展情况,在建设期内申请验收。通过验收,被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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